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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实施八大产业三年振兴行动计划保障措施
发布时间: 2010-6-12 0:20: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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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全市重点产业振兴行动计划得到有效落实,除对不同产业根据产业特征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外,特制订如下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扬州市重点产业振兴行动计划协调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创新办(市经贸委)。坚持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订目标任务、推进措施和扶持政策,交流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督促工作进度,组织目标管理考核,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等。

2、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各部门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服务全局。市重点产业振兴行动计划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产业振兴行动计划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考核督查及扶持政策的完善与落实,市发改委牵头负责新能源、新光源和现代物流等3个产业的振兴计划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运行监测,市经贸委牵头负责石油化工、汽车船舶、机械装备、智能电网和信息服务业等5个产业振兴计划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运行监测,市科技局负责产学研联合、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平台建设,市外经贸局和工商局负责产业招商,市人事局负责招才引智,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质量升级和品牌创建,市金融办负责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担保,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奖励扶持资金预算管理,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国土、供电、金融等部门要为八大产业振兴提供要素保障和服务,市外办、侨办、台办要突出工作重点,为八大产业振兴提供“双招双引”服务。

3、建立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市领导对其挂钩联系的县(市、区)产业及其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定期不定期组织调研、督查、交流等活动,经常深入企业和项目单位,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推动项目加快竣工达效,推动企业加快做大做强,推动重要产业加速集聚和提升。

4、建立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考核办法,对八大产业发展、做大做强、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建设等推进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加大对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和龙头型、高端化产业项目招引及实施、重点规模企业培育等指标的考核权重。同时,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对部门服务推进工作实行考核奖励。

5、建立督查督办制度。由市重点产业振兴行动计划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产业振兴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矛盾和问题的协调解决、重点工作推进及重大项目引进和实施等方面工作,定期不定期按目标任务要求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进行跟踪督查督办,有关部门要强化问责和效能监察。

6、建立协调会办制度。由市领导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办会,研究解决重点产业振兴计划实施以及项目建设、培大培强、科技创新、产业招商中的具体矛盾和问题。切实采取“一会办结、分头落实、加强督查、保证到位”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服务,确保重大项目尽快落地实施,重点企业发展路径畅通。

二、突出重点奖励扶持

市政府已出台的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政策,重点围绕八大产业奖励扶持。在此基础上,每年再安排不低于2亿元,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并保持逐年增长,加大对八大产业振兴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的奖励扶持力度。对同时符合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政策奖励扶持条件的,按本奖励扶持政策执行。市区项目所在地政府均按市政府奖励扶持金额给予1:0.5配套,市直企业由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配套。对县(市)符合下列做大做强第1条款和上市融资第6条款两类奖励扶持的企业,由市、县(市)政府各按奖励金额的50%分摊。奖励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项目建设。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下列奖励扶持条件和标准制定出台产业发展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1、对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扶持:引导龙头骨干型企业加快做大做强,对全市范围内产值过3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进一步加大奖励扶持力度。其中:对当年产值达到3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万元资金奖励;对当年产值达到5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1.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不低于400万元资金奖励;对当年产值达到8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2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不低于600万元资金奖励;对当年产值达到10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不低于800万元资金奖励。

对上述奖励,如当年产值实绩达到奖励条件,实际入库税金未达奖励条件但有所增长的,则按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如当年实际入库税金达到奖励条件,产值实绩未达奖励条件但有所增长的,则按奖励标准的70%给予奖励;对当年产值实绩和实际入库税金中只有一项达到奖励条件,而另一项无增长的,则不予奖励。

2、对重大产业设备和技术投资项目的奖励扶持:对市区范围内设备和技术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外资项目按当期汇率折计)实施主体,由市政府一次性按投资规模分档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扶持。

3、对引进实施龙头型、高端化项目的奖励扶持:对市区范围内产业振兴行动计划所需的龙头型、高端化项目予以奖励扶持,主要包括:新能源产业的太阳能发电设备、控制器、逆变器及系统集成和生物质发电设备制造项目;新光源产业的LED背光源终端显示应用产品制造项目;石化产业的石油制乙烯、丙烯、芳烃原料及碳纤维制造项目;车船产业的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海工装备及车船发动机、电子系统、控制系统关键配套件制造项目;机械产业的大型、成套、高速、精密、智能化、柔性化设备制造项目;智能电网产业的超高压、特高压电缆和超导电缆,智能化高压、超高压开关电器及变压器,高效储能系统,智能电表及电力自动化系统制造项目。对上述在扬州市区落户实施,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设备技术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外资项目按当期汇率折计),每年评审确定10项左右,由市政府一次性按设备技术投资规模分档给予项目实施主体300万元-1000万元奖励扶持。对重特大龙头型、高端化项目,还可由市政府研究提高奖励扶持标准。对同时符合此条款和上述第2条款奖励扶持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扶持。

4、对现代物流业投资项目的奖励:对市区范围内现代物流业设备技术投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外资项目按当期汇率折计),每年不超过5项,由市政府一次性按设备技术投资规模分档给予项目实施主体50万元-200万元奖励扶持。

5、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的奖励:对市区范围内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进行奖励扶持。(1)对呼叫中心服务自建坐席数量达到1000(含)席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按照2000元/席标准奖励;自建坐席数量在500(含)-1000席之间的企业,一次性按照1500元/席标准奖励;一次性自建坐席数量在200(含)-500席之间的企业,一次性按照1000元/席标准奖励。以上均按实际投运数奖励。(2)对数据服务企业,设备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入的10%进行奖励。(3)对软件企业年销售超过1000万元的前10强企业,按照软件产品销售额的5%进行奖励。(4)对从事信息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超过200人且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5)软件企业通过“双软”认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家奖励;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含升级)的,一次性按照CMMI2级30万元、3级40万元、4级60万元、5级70万元的标准奖励;通过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SO27001)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6)对系统集成资质三级以上每升一级,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7)对品牌称号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集聚区,按照省级5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专项资助的项目,按照省或国家规定给予20%-30%的配套扶持。

6、对新上市和上市再融资企业的奖励扶持:对全市范围内成功新上市和上市再融资且募集资金用于在地项目投资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定额奖励,其中,对募集资金额在4亿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募集资金额在4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7、对获得省以上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的奖励扶持:对市区范围内获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及省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助的项目,按省或国家规定给予10-15%的配套扶持。

8、对重点技术研发机构的奖励扶持:对市区范围内围绕上述产业龙头型、高端化项目建成的省以上“两站三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和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一般按省级50万元、国家级200万元的标准,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

9、对行业检测中心的奖励扶持:对市区范围内围绕上述产业龙头型、高端化项目建成的省以上检测中心,按省级200万元、国家级500万元的标准,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

三、对重大项目建设实行“零收费”

凡市区(市开发区、广陵区、维扬区)以及化工园区投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外资项目按当期汇率折计),以及获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资助的投资项目,从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到投产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和基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免收优惠。由项目实施主体向所在地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正本)、工商注册登记证(副本)、有效的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及复印件,由各区经贸(发)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创新办公室(市经贸委)按照相关认定条件进行审查认定并发给《扬州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规费及基金免缴证》,市各部门及市行政服务大厅各窗口一律凭证免缴地方留成部分规费和基金并履行好免缴费用登记程序。对符合范围和条件的开工在建项目补办有关手续的,经认定享受同样优惠。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四、切实优化服务环境

1、优化政策服务。由产业振兴行动计划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编发国家和省、市政策汇编,全面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一方面,通过集中宣传、入企宣传、媒体宣传等形式,加强对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宣讲与解读,帮助企业和重大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掌握政策、用好用足政策;另一方面,强化部门间的服务协调,积极组织并帮助企业和重大项目实施单位包装申报项目,争取省和国家的专项政策资金资助和优惠扶持。

2、改善金融服务。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调动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搭建大额度、中长期贷款平台,对8大产业内的产业链核心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继续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银企合作,完善和加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各县(市、区)都要建立1-2家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担保公司,加大对八大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大力引进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落户扬州,鼓励和支持其参与项目投资。

五、完善专家决策咨询体系

组建8大产业咨询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工作例会,研究分析相关产业发展现状及前景,对涉及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问题提供咨询参考意见。同时,选聘相关产业大企业副总以上高管组成政府经济顾问团,由产业振兴行动计划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开展登门拜访或集中座谈,征询对政府工作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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